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4-12-08 09:51
  • 浏览次数: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维护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法治政府等有关工作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制(修)订及国家政策调整,经市政府第28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决定:

一、对《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49号)作出修改

(一)将文中“市行政审批局”修改为“市数据局”、“人行泰州中心支行”修改为“人行泰州分行”、“泰州银保监分局”修改为“泰州金融监管分局”。

(二)删去文中的“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配套奖励资金”。

(三)将首段中的“《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修改为“《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3〕14号)”。

(四)将“一、指导思想”中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修改为“十九大、二十大和十九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

(五)删去“三、重点任务”中“(一)扶持企业做优做强”第1项“优化企业资质结构”中的“因住建部即将对建设工程资质进行改革,新资质标准发布后,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实施奖励”。

(六)将“三、重点任务”中“(一)扶持企业做优做强”第2项“积极扶持骨干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的“本地建筑业企业”修改为“建筑业企业”。

(七)删去“三、重点任务”中“(一)扶持企业做优做强”第3项“大力支持发展企业总部经济。对高等级资质或者纳税龙头企业在泰州建设总部的优先供应土地;对市外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市、连续三年纳税超过一定规模或者本地建筑企业在市外承接工程、由企业总部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在泰州申报纳税的,各市(区)可以制定相关奖励政策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八)删去“三、重点任务”中“(二)推进行业转型升级”第5项“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中的“对荣获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的,由市政府给予每个示范基地5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荣获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的工程,由市政府给予建设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配套奖励资金”。

(九)删去“三、重点任务”中“(三)优化市场发展环境”第11项“完善建设工程发包制度”中的“对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市重要大型工程设计,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也可以直接发包给以建筑专业院士、住房城乡建设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命名的设计大师为主创设计师的设计单位。国有企业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建设单位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具备相应资质且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给其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

(十)删去“三、重点任务”中“(三)优化市场发展环境”第15项“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中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一)将“三、重点任务”中“(四)提高质量安全水准”第19项“加快用工制度改革”中的“本市户籍的建筑业企业高危岗位从业人员”修改为“建筑业企业高危岗位从业人员”;删去“试点总承包企业成立的全资专业作业企业可以视为该总承包企业的自有工人队伍,分包其自有工程项目作业任务时,不受专业作业企业的专业限制要求”。

(十二)删去“三、重点任务”中“(五)完善保障工作机制”第20项“建立组织保障体系。成立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审计局、生态环境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数据局、税务局、人行泰州分行、泰州金融监管分局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市(区)和医药高新区应当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直相关各部门)”。

(十三)删去“三、重点任务”中“(五)完善保障工作机制”第21项“完善工作考评机制。逐步形成有利于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巩固建筑业的支柱产业地位。建立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考评机制,细化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市政府将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对各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直相关各部门)”。

(十四)删去“三、重点任务”中“(五)完善保障工作机制”第22项“强化奖惩兑现机制。各级财政按照要求及时兑现相关奖补政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奖励标准,由同级财政兑现。发生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取消当年扶持奖励资格。(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对《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泰州市区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53号)作出修改

(一)将“一、支持电子商务示范建设”第3项中的“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推进品牌和标准发展”修改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推进标准化发展”;删去“对电子商务企业新获评国家驰名商标的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删去“二、促进企业开拓网络市场”第4项“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开拓市场”中的“对经授权的特产馆(专营店)运营企业年开票网络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40万元”。

(三)将“二、促进企业开拓网络市场”第6项“支持企业应用直播电商开拓市场”中的“企业委托市区和市区外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年直播开票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对其支付的佣金分别给予20%和10%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修改为“企业委托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年直播开票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对其支付的佣金给予15%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

(四)将“二、促进企业开拓网络市场”第7项“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加大投入。对带动就业20人以上、实际纳税连续两年增长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用于品牌宣传、技术升级、科技研发、软件平台开发、渠道拓展建设的资金投入,按照实际投入金额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40万元。电子商务企业新建生产基地3000平方米以上、用工人数30人以上且年开票网络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按照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修改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加大投入。当年电子商务企业用于品牌宣传、技术升级、科技研发、软件平台开发、渠道拓展建设的资金投入,且当年开票网络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入金额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40万元。电子商务企业新建生产基地3000平方米以上,且当年开票网络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按照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五)将“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氛围”第9项“鼓励举办高水平电子商务活动。对在本市举办的高水平电子商务领域专题会议、专业展会、博览会、峰会论坛等活动,按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给予承办机构实际投入(场租费、特装费、住餐费、宣传费、租车费)不高于40%、60%、80%的补助,最高补助40万元”修改为“鼓励举办高水平电子商务活动。对在本市举办的高水平电子商务领域专题会议、专业展会、博览会、峰会论坛、电商直播大赛等活动,承办机构实际投入金额80%(场租费、特装费、住餐费、宣传费、租车费等费用)给予补助,按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35万元、40万元的补助”。

(六)将“六、附则”中的“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泰州市区(含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修改为“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海陵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

三、对《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头部企业创新创优六条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21〕21号)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1条“积分排行榜头部企业年度积分满300分或者连续两年积分累计达500分的,在泰州科创中心(设在泰州医药高新区内)注册并建设独立研发机构,根据研发机构建设规模给予用地奖励,最多不超过30亩”。

(二)删去第2条中的“(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数作为年薪认定标准)”。

(三)删去第5条“积分排行榜头部企业积分每满100分,可以推荐1名研发人员在泰州市‘人才家园’(设在泰州医药高新区内)购房,按照300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积分每满300分,可以在本条上述推荐人员内确定1人,按照其购房款总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将第6条“‘科技创新十佳企业’积分每满100分,可以推荐1名年薪高于30万元的研发人员(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数作为年薪认定标准),按照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金额,全额奖励给研发人员本人”修改为“‘科技创新十佳企业’积分每满100分,给予1名年薪高于30万元的研发人员,按照年薪总额的5%予以奖励”。

(五)将倒数第二段的“本政策第1、5条适用范围为泰州市,所涉奖补资金由市、医药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50%;第2、3、4、6条适用范围为泰州市区,所涉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50%,以上资金由市财政集中统筹拨付”修改为“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泰州市区,所涉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50%,资金由市财政集中统筹拨付”。

四、对《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办发〔2023〕15号)作出修改

(一)删去“二、具体措施”中“(二)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服务产业发展”第4项“鼓励投资非上市企业。引导本市新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本市非上市企业,对累计投资每满1亿元(或者等值外币)且投资期限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家股权投资机构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删去“三、其他事项”中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五、对《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加快人才集聚助推产业强市六条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21〕22号)作出修改

删去“1.支持企业高薪揽才”中的“(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数作为年薪认定标准)”;删去“按照所引进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金额,三年内全额奖励给人才本人”。

此外,对上述涉及条款删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4年11月8日起施行。上述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9年11月7日。


附件:1.关于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关于促进泰州市区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3.泰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头部企业创新创优六条政策

4.泰州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5.泰州市加快人才集聚助推产业强市六条政策

附件.docx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