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4-12-08 09:58
- 浏览次数: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劳动模范待遇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劳动模范待遇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劳动模范待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劳动模范包括下列人员:
(一)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二)下列享受市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1.2018年5月24日前省级机关部门联合表彰明确享受市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2.本文施行前市委、市政府明确享受市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 市劳动模范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春节慰问、生活困难补助、特殊困难帮扶。
(一)每年春节前对健在且保持荣誉的市劳动模范发放春节慰问金,标准为600元/人;
(二)每年给市劳动模范低收入对象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市总工会根据上级规定和本市实际研究确定。市劳动模范低收入对象由个人申报,按照规定程序认定;
(三)每年给有特殊困难的市劳动模范发放特殊困难帮扶金,具体标准由市总工会根据上级规定和本市实际研究确定。市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对象由个人申报,按照规定程序认定。
第四条 对当年去世的市劳动模范发放一次性慰问金,标准为3000元。
第五条 对保持荣誉的企业离退休市劳动模范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到龄农民市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标准为150元/月。企业离退休市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所在企业发放,破产企业离退休市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属地总工会发放。到龄农民市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属地总工会发放。
第六条 市劳动模范可以受邀参加党和国家庆典及各级党委和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军队举办的重要庆典、纪念活动等。
第七条 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重要节日、纪念日等走访慰问市劳动模范代表。
第八条 市劳动模范可以参加各级总工会组织的体检和疗休养活动,体检费用标准不超过1000元/人,疗休养费用标准不超过5000元/人。市劳动模范体检费用和疗休养往返路费由市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承担,其中破产企业市劳动模范和农民市劳动模范的体检费用和疗休养往返路费,由负责组织的总工会承担。
第九条 市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参加必要的社会活动。市劳动模范外出参加会议、社会活动等应当经本单位同意,其工资、福利等不受影响。
第十条 企业在调整结构、完善管理、减员增效等工作中,一般不得无故安排市劳动模范下岗待业;凡涉及企业破产或者关停并转大批量裁员的,鼓励优先安排市劳动模范转岗或者再就业。
第十一条 及时办理市劳动模范关系的转移接续事项。对于调入本市的劳动模范,应当提供荣誉证书、表彰决定文件和原劳动模范管理部门调出手续,经拟调入地总工会审核确认后,纳入本市管理并享受相关待遇。对于调出本市的劳动模范,应当及时办理相关调出手续。
被撤销市劳动模范荣誉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取消相关待遇并追缴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市、市(区)总工会会同相关部门以及市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共同做好市劳动模范的待遇落实工作。健全市劳动模范信息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做好市劳动模范服务管理工作。各级总工会应当及时掌握市劳动模范工作、生活、学习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应当引导市劳动模范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对市劳动模范的宣传和培育,推进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建设。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5日。
本文施行前评定的省、市级突出贡献专家,比照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待遇,由市、市(区)总工会按原渠道发放。《关于明确各级突贡专家享受同级劳模有关待遇的通知》(泰政办发〔2000〕74号)同时废止。